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已于2004年4月15日由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根据《条例》和《规定》,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单位编制了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《指南》。
《指南》根据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mobile.28365-365”门户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hzgjj.gov.cn)“政府信息公开”专栏上查阅或下载《指南》;也可以到《指南》查阅点(杭州市档案馆)查阅。
一、信息内容分类及编排说明
中心按照“公开为常规,不公开为例外”的原则,对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进行公开。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。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:组织机构、政策法规、规划计划、行政事项、工作动态、人事信息、其他信息、管理体制、决策机构等类别,具体内容可详见《mobile.28365-365信息公开指南》。
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(索引号由本机关的部门代码(A058[杭州公积金中心])+年号+分类号+顺序号构成)、名称、生成日期等构成形式呈现。
二、主动公开
(一)公开范围
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《政府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“mobile.28365-365”门户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及相关内容,也可以到杭州市档案馆查阅。
(二)公开形式
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。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。
本单位还将通过杭州政府信息网、“12329”平台、有关报纸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。
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,除机构职能类、政策法规类信息以外,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。超过留存期的信息,本单位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。
(三)公开时限
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,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。
三、依申请公开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向本单位申请。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外,本单位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,本单位将依法处理。
(一)受理机构及申请的提出
本单位受理网上申请、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和当面申请。
受理机构为mobile.28365-365综合管理处,办公时间为:工作日的9:00—12:30,14:30—17:30,联系电话:87566328,传真号码:87790710,电子邮箱:gjj@hz.gov.cn,地址: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,邮编:310002。
网上申请请访问“mobile.28365-365”门户网站(http://www.hzgjj.gov.cn)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;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和当面申请请与受理机构联系,并填写《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样本见附表,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《申请表》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,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。
(二)申请的处理
本单位收到申请后,将进行登记,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:
(1)属于本单位已主动公开的信息,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
(2)属于本单位尚未主动公开的信息,若可公开,则在网上相关栏目予以公开,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若不可公开,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;
(3)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信息,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单位及联系方式;
(4)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,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;
(5)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,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。
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。申请人能够根据《目录》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,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。
四、救济方式和程序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。
监督电话:87566325,地址: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。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察单位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。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《条例》、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;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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